2013年7月1日起,我國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將正式實施。新政最大的亮點是,明確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并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而在新勞動法中對派遣用工又是怎樣界定的,往下詳細解剖!
一、新勞動法對勞務派遣用工崗位界定:
1、臨時性工作崗位:工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
2、輔助性工作崗位: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
3、替代性工作崗位: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新勞動法規定:經營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營勞務派遣公司注冊資本從現行的50萬元提高到200萬元 。
二、新勞動法對勞務派遣工同工同酬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修正案》7月1日開始將正式實施,這是《勞動合同法》自2007年7月頒布以來第一次修改。新政最大的亮點,就是明確規定了“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并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
三、勞務派遣違法行為將受到處罰。
新的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對派遣用工相應違法行為的處罰。
為進一步嚴格規范勞務派遣用工,新法對法律責任部分作了相應修改:一是增加規定,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二是進一步明確規定勞動派遣公司、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動派遣規定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罰款,并適當提高了罰款額度;對勞務派遣單位并可吊銷其經營派遣業務的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