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審批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審批
二、事項名稱和代碼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審批(0348)
三、辦理依據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09]7號)
四、辦理機構
(一)辦理機構名稱及權限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其經辦機構,負責受理、初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審批、公示。
(二)審批內容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審批。準予審批的,可以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三)法律效力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同意后,由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四)審批對象居轉戶申報者
五、審批條件
(一)準予批準的條件:申辦條件: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
2、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
3、持證期間依法在本市繳納所得稅;
4、在本市被聘任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及工種對應;
5、無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
激勵條件:持證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優先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1、在本市作出重大貢獻并獲得相應獎勵,或在本市被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的,可不受前述第1、2項規定的持證及參保年限的限制;
2、在本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縮短至5年;
3、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連續3年計稅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業中級技術、技能或管理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術管理和關鍵崗位人員可不受前述第4項規定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4、按個人在本市直接投資(或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最低繳納額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或者連續3年聘用本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相關投資和創業人才可不受前述第4項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前款所稱的重大貢獻獎項范圍,計稅薪酬收入標準,技術管理和關鍵崗位范圍,投資納稅數額和用工人數標準,由相關管理部門適時公布。
(二)不予批準的情形:
申請人不符合以上條件。
六、審批數量
根據市政府的規定執行。
七、申請材料
(一)形式標準除特別注明外,申請材料應當以紙質書面形式提供。打印及復印的材料,應當使用A4紙。
(二)行政審批申請材料目錄
序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原件/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電子報件 |
要求 |
符合申辦條件的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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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居住證持有人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表格上加蓋單位公章) |
原件 |
1份 |
紙質 |
表格上加蓋單位公章 |
2 |
目前所在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單位為分公司的,需提供總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總公司出具的授權書) |
原件和復印件 |
1份 |
紙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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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
原件和復印件 |
1份 |
紙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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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人外地居民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需要外地詳細住址頁及本人信息頁),本人為集體戶口的由集體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原件 |
原件和復印件 |
1份 |
紙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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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累計滿7年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
原件和復印件 |
1份 |
紙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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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市區、縣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持證人員在2006年及以后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
原件和復印件 |
1份 |
紙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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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或國家二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單位聘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 通過考試、評審取得的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及《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表》; ◆ 經批準,通過以聘代評的方式取得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的,提供單位的聘書; ◆ 本市頒發的國家二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者由外省市核發且通過本市考核復評的國家二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單位聘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 經認可由相關部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單位聘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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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復印件 |
1份 |
紙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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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目前所在單位的聘用(勞動)合同的原件和復印件 |
原件和復印件 |
1份 |
紙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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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戶籍地鄉鎮以上人口計生部門有關證明出具的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
原件和復印件 |
1份 |
紙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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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無治安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
原件和復印件 |
1份 |
紙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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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婚育證明材料: ◆ 未婚者:由戶籍地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核對原件、留復印件); ◆ 已婚者:結婚證書(核對原件、留復印件); ◆ 離婚者:離婚證書、離婚協議書或調解書、判決書(核對原件、留復印件) |
原件和復印件 |
1份 |
紙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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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本市住所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1)本人(或配偶)在滬居住房屋房地產權證、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憑證(核對原件、留復印件); (2)同意接受落戶的單位的居住房屋房地產權證(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職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證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憑證,及同意落戶證明(核對原件、留復印件); (3)落戶在本市直系親屬家中的,提供本人與直系親屬的身份關系證明,直系親屬在滬的居住房屋房地產權證或者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直系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和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核對原件、留復印件)。 |
原件和復印件 |
1份 |
紙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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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子女隨遷材料: (1)未成年子女隨遷的,提供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居民戶口簿或者公安部門戶籍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2)16周歲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子女隨遷的,另需提供學籍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
原件和復印件 |
1份 |
紙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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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相關激勵條件所需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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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受持證及參保年限的限制: ◆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獎勵的個人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本市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和聘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本市的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者通過本市考核復評的外省市核發的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
原件和復印件 |
1份 |
紙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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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持證及參保年限可縮短至5年: ◆本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連續工作滿5年的工作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
原件和復印件 |
1份 |
紙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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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受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連續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員工100人及以上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投資人的完稅憑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
原件和復印件 |
1份 |
紙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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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文書名稱
1、《居住證持有人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
八、審批期限
初審期限: 15個工作日
審核:30個工作日
公示期限:15個工作日
九、審批證件
無
十、收費依據及標準
無
十一、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 提出申請的權利
2. 了解審批辦理進度情況和審批結果的權利
(二)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 證明申請人本人符合審批條件的義務
2. 如實提供申請材料的義務,并須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十二、申請接收
(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接收部門名稱:各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收地址:
序號 |
區縣 |
地址 |
1 |
浦東新區 |
張楊路1996號 |
惠南鎮西門大街58號(惠南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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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徐匯區 |
徐匯區滬閔路9118號 |
3 |
長寧區 |
安西路37號 |
4 |
普陀區 |
真北路2100號 |
5 |
閘北區 |
萬榮路908號304室 |
6 |
虹口區 |
四平路421弄20號 |
7 |
楊浦區 |
楊浦區淞滬路605號 |
8 |
黃浦區 |
淮海東路6號 |
9 |
盧灣區 |
淮海中路755號新華聯大廈東樓11樓B座 |
10 |
靜安區 |
西康路379號5樓 |
11 |
寶山區 |
寶山區友誼支路6號 |
12 |
閔行區 |
閔行區水清路332號 |
13 |
嘉定區 |
嘉定區福寧弄88號 |
14 |
金山區 |
金山區石化龍山路555號東二樓C211 |
15 |
松江區 |
榮樂東路2378號2樓 |
16 |
青浦區 |
夏陽街道青舟路220號 |
17 |
奉賢區 |
奉賢區人民南路150號4樓 |
18 |
崇明縣 |
城橋鎮新城翠竹路1501號(崇明縣行政服務中心新址內) |
2.網上接收
http://jzh.12333sh.gov.cn/jzh/
(二)接收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0
十三、咨詢途徑
咨詢窗口與接收窗口一致
十四、投訴渠道
(一)窗口投訴江西中路209號(每周一)
(二)電話投訴12333
(三)網上投訴www.12333sh.gov.cn
(四)電子郵件投訴www.12333sh.gov.cn
(五)信函投訴江西中路209號,200002
十五、辦理方式
(一)新辦一般程序
1、符合條件的持證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請,填寫《居住證持有人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可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政務網上下載)并提供應由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
2、用人單位核實并備齊材料后,向注冊地的區、縣人才服務中心申報。
3、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4、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審核和公示。
5、公示無異議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通知書》及相關證明。
十六、決定公開
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在21世紀人才網(21cnhr.gov.cn)和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12333sh.gov.cn)上公開審批結果。
附 錄 1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工作流程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