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合同訂立
可以訂立口頭協議,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合同終止
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繳納社會保險費
自2013年5月1日起,本市戶籍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納入靈活就業參保范圍,由本人按規定繳納養老、醫療保險。招用非全日制人員的用人單位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
特別提醒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