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9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從2420元調整到2480元,增加6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21元調整到22元,增加1元。
1、問:本次調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主要考慮到哪些因素?
答: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
本市在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時,除考慮上述因素外,還聽取了市總工會、市企業聯合會、市工商業聯合會以及部分企業和職工的意見建議,統籌兼顧了企業承受能力和保障勞動者基本權益。 2、問: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的月工資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資標準。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即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3、問:哪些項目是不計入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
答:下列項目不作為月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下的崗位津貼;伙食補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勞動者個人和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